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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栗坡县经济商务局贯彻实施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工作实施细
2009-06-12 14:35  文章来源:麻栗坡县经济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麻栗坡县经济商务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麻栗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栗坡县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等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提高经济商务局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公众参与度,使经济商务局决策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大决策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重大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组织听证。
  (一)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经济商务发展规划,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对全县工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
  (四)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措施;
  (五)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
  (六)决策单位认为应当听证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听证的其他行政行为。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听证,是指县经济商务局在作出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重大决策前,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听取和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五条 县经济商务局单独作出重大决策的,县经济商务局是听证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听证。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听证事项,必须主动启动听证程序。县经济商务局与其他机关共同作出重大决策的,由牵头单位或者主办单位组织听证。听证机关对于应当听证的事项,在组织听证过程中,还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第六条 拟作出的重大决策在举行听证前,应当进行法律审查,涉及到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还应当邀请有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
  第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面向社会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听证会举行10个工作日前,听证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拟作出的决策属于应当听证的范围,而本局未启动听证程序的,可以向本局提出举行听证的申请。听证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申请听证的事项、理由、申请人基本情况等内容。
  第十条 县经济商务局收到听证申请书后,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对于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听证会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旁听人等。
  第十二条 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
  (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
  (五)法律工作者;
  (六)听证机关应当参加的代表。
  前款第(一)、(二)项的听证代表主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听证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超过预定听证代表人数的,由听证机关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前款第(三)、四)、(五)、(六)项的听证代表可以由听证机关直接邀请产生,或者由听证机关委托有关组织推荐。
  第十三条 听证机关可以根据听证事项合理确定听证代表人数。但不得少于15人,其中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听证会应当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实际出席人数不足应出席人数三分之二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本局听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由听证机关确定。
  第十四条 听证会举行3个工作日前,听证机关应将以下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资料除外)送达听证代表:
  (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四)有关统计、调查分析材料;
  (五)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
  (六)听证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有关机关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二)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
  (三)告知听证参加人权利义务;
  (四)决策发言人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情况;
  (五)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六)决策发言人答辩;
  (七)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八)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九)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第十六条 听证机关应当如实记录听证全过程,听证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听证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四)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五)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依据和意见建议;
  (六)主持人对听证情况的评说;
  (七)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八)延期、中止或终止的说明;
  (九)主持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机关应当进行听证评议,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的事项;
  (二)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三)对听证事项赞同的情况;
  (四)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
  (五)对听证意见的处理建议;
  (六)其他有关情况。
  听证报告应当附听证笔录和发给听证代表的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在听证会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听证机关应当按照要求,将听证报告报县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听证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经审查的听证报告是决策机关作出决策的依据。  对于情况紧急,不及时施行将会影响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经上级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酌情调整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限。
  第二十条 听证会后10个工作日内,听证机关应将经审查的听证报告送交听证代表。并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以及公共场所设立的信息公示栏向社会公众公布听证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听证机关应当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听证会,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机关组织听证应当提供必需的场地、设备和其他工作条件。组织听证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经济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4月20日起施行。





      麻栗坡县经济商务局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麻栗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栗坡县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等四个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要事项公示遵循依法行政、全面真实、程序规范、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推进工作。局机关各股室提出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经局领导审批后,在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和地方商务之窗网站进行公示。
  第四条 县经济商务局在实施下列事关全县经济商务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前,应当向社会公示:
  (一)全县工业经济发展重要规划;
  (二)促进经济商务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经济商务发展的重大部署、实施计划等;
  (四)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
  (五)公务员招考录用、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由各股室提出,报局办公会研究确定后发布施行。
  第六条 重要事项公示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公示:
  (一)地方商务之窗网站或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二)电视、广播、报刊、短信等媒体;
  (三)办公区公示栏。
  第七条 重要事项公示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公示的起止日期;
  (三)发布单位及发布时间;
  (四)意见反馈及联系方式;
  (五)其他需要公示的资料。
  第八条 公示期应当根据公示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但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在公示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重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告,并将公示的基本情况、意见和建议收集及采纳等情况书面报告县政府督查室和监察部门。
  第十条 局办公室负责本局重要事项的公示工作,并将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的范围。
  第十一条 局贯彻实施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重要事项公示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推进贯彻不力或者不正确执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报经局办公会议决定,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4月20日起施行。

           

            麻栗坡县经济商务局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麻栗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栗坡县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等四个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推进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行政执行力和公信力,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局重点工作通报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局长和分管的副局长是主要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局办公室负责全局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推进工作,局机关各股室协助重点工作的通报。
  第四条 下列重点工作应当向社会进行通报:
  (一)年度工作重点及落实情况;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其成效;
  (三)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和落实情况;
  (四)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通报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五条 责任股室是承担重点工作的责任部门,通报的重点工作,需经过局办公会同意后,由办公室或者负责重点工作实施的有关股室负责办理相关事宜。
  第六条 重点工作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通报:
  (一)文山地方商务之窗、麻栗坡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政务信息公示栏和政务信息查询系统;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
  (四)网上开展的在线访谈活动;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
  第七条 重点工作应当按月通报,通报工作于重点工作的下月5日前进行。重大突发事件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八条 通报机关应当认真收集整理群众对通报情况的反馈信息,解决重点工作通报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加强对重点工作通报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应当通报而没有通报的;
  (二)通报情况失实、信息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 办公室对本部门开展的重点工作通报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及时发现问题,切实加以改进,同时将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的范围。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4月20日起施行。





            麻栗坡县经济商务局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麻栗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栗坡县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等四个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方便公众获取政务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范政务信息查询服务行为,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务信息查询服务坚持统筹规划、便民利民、资源共享、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查询的推进工作,各股室按照工作职责积极配合。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实施细则获取下列信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全县经济商务发展重要规划;
  (三)促进经济商务发展的政策措施;
  (四)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
  (五)行政机关服务承诺事项及其办理情况;
  (六)经济商务业务办事程序、条件、依据、监督途径和联系方式;
  (七)群众关注和普遍需要了解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查询政务信息:
  (一)根据所需业务,可亲自前往县经济商务局相关股室现场查询或者了解相关政务信息;
  (二)登陆文山地方商务之窗网站http://malipo.mofcom.gov.cn/进行网络查询;
  (三)通过“96128”政务信息专线或县经济商务局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办公室电话6622447进行查询;
  (四)通过县政务网进行查询;
  (五)其他查询方式。
  第六条 局办公室专人负责网络在线咨询和政务信息查询服务电话,为公众查询商务局政务信息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 局机关针对对外服务项目设立服务电话,指定熟悉本部门工作业务的信息联络员,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负责解答局政务信息查询服务电话查询事项。
  第八条 局机关各股室要提供政务信息查询服务作为本部门工作重要职责,严格落实股室主要负责人负总责,信息联络员承担首问责任等制度和规定,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 局机关按照县政府统一标准和规范整理的要求,在网上公开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事项及办理程序等政务信息,并适时更新。
  第十条 按照网络查询的相关规定,及时回复公众通过网络提交的查询,并将答复信息提交到查询信息库。公众提出问题2个工作日内转到业务股室解答;一般性问题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重要问题5个工作日内进行解答;投诉的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情况特殊的,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可延长到20个工作日,不能按期回复的,应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如果来信进入信访程序,按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时限办理。
  第十一条 按照限时办结制要求答复公众来电咨询的问题,公众咨询一般性问题由局办公室解答;业务性问题由办公室转业务股室解答。各股室在接到政务信息查询专线电话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进行反馈;不能及时答复的问题,应说明理由,告知查询人其它查询方式或待问题落实后3个工作日内回复查询人。
  第十二条 局查询专线电话和局机关股室电话保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畅通并及时响应,回答用语要文明、规范。
  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查询工作实行无偿服务。
  第十四条 已移交档案局保管的政务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查询。
  第十五条 局贯彻落实阳光政府四项制度领导小组定期对政务信息查询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问责: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
  (二)不积极配合政务信息查询服务工作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政务信息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五)公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的;
  (六)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提供本局机关已经决定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七)故意提供虚假政务信息的;
  (八)在提供政务信息时,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4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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